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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48 篇 · 歷代志下

約沙法的司法改革

歷代志下 19:1–11 | 2 Chronicles 19:1–11

經文一覽約沙法平安回耶路撒冷後,先知耶戶責備他與亞哈結盟。約沙法回應得宜,除去亞舍拉、立定心意尋求神,並走遍全國領人歸向耶和華。他設立審判官,囑咐他們在敬畏耶和華中秉公斷案——「你們辦事不是為人,乃是為耶和華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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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沙法被先知耶戶責備後,致力領猶大歸向耶和華,尤見於他設立審判官以確保神的律法被遵行。設立審判官斷案可溯至摩西時代(出 18;申 1)。摩西吩咐:「要在各城設立審判官和官長……不可屈枉正直,不可看人的外貌,也不可受賄賂」(申 16:18–19)。約沙法(其名意「耶和華審判」)正延續這悠久傳統推行司法改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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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沙法因與亞哈結盟受責備(19:1–3)

約沙法平安回耶路撒冷後,先知耶戶對他說:「你豈當幫助惡人、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?」(19:2)。鑑於亞哈治理公然的拜偶像,約沙法本不該與他結盟。但他沒有落在審判之下,反而回應得宜——除去亞舍拉、立定心意尋求耶和華,隨後的司法任命更凸顯他尋求神的委身。

約沙法設立審判官(19:4–11)

約沙法住耶路撒冷,卻親自走遍全國(從別是巴到以法蓮山地)領人歸向耶和華。他設立審判官以確保神的律法被教導遵行,使神公義公平的標準在國中得行。審判官有神聖的任務,如雅費所言:「神的同在使每一審判成為宗教行為,當以對神同在的敬畏來執行。」聖經教導耶和華恨惡不公、偏待、賄賂,故審判官的判斷當反映那作全地審判者之神的公義。祭司利未人在耶路撒冷作司法機構,為猶大各城的法庭提供律法諮詢。約沙法囑咐他們:「你們當敬畏耶和華,忠心誠實辦事」(19:9),又警告百姓不可得罪耶和華,免得忿怒臨到。約沙法立祭司長亞瑪利雅管理屬耶和華的事,立猶大支派的首領西巴第雅管理屬王的事,並勉勵領袖:「你們當剛強辦事,願耶和華與善人同在」(19:11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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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基督群體中化解爭端

約沙法的司法改革見證立約群體中確有爭端,需要能按神公義標準化解爭端的領袖。今日教會中,在基督群體內按聖經原則化解衝突的原則依舊——信徒蒙召反映神的聖潔與公義,故信徒間的爭端當按聖經原則解決,而非採用世俗作法。耶穌教導:弟兄若得罪你,先私下指出;不聽,就帶一兩個人去;再不聽,告訴教會(太 18:15–17)。

我們活在高度好訟的社會,美國每十萬人的訴訟數冠於各國(為加拿大的四倍、澳洲的 3.8 倍、日本的 3.3 倍),人均律師、法官數也幾乎居世界之首。這好訟的文化容易影響基督徒如何彼此化解爭端。當教會內起衝突,保羅吩咐信徒不要訴諸世俗法庭,而是勸哥林多教會:「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,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,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?」(林前 6:1)。羅馬書 13 肯定政府在刑事案件上的審斷權,但林前 6 處理的是民事訴訟(如產權、違約、損害、欺詐、傷害)。羅馬哥林多的司法常有賄賂,且控方策略含人身攻擊與毀謗(vituperation);溫特認為,哥林多信徒間本已存在的分裂,可能藉羅馬法庭的訴訟被公開表達。保羅的要點是:較小的冒犯當由教會群體中有能力以法律身分行事的仲裁者解決。

費依指出,保羅教導背後的理解是:教會是末世的群體,故不該在世俗法庭解決爭端——這末世性的存在「使這類爭執顯得瑣碎,並把信徒置於尷尬之地:竟向那些他們自己終將審判的人求審斷」。要求世俗法庭審斷信徒間的爭端也影響福音的見證。雖然今日的司法制度與一世紀不盡相同,我們仍可省思:高度好訟的世俗文化是否對教會有不當影響?溫特指出,在哥林多興訟「早在法庭宣判之前,就已是關係破裂的記號」;保羅因此主張,寧可受冤屈,也勝過在當時的世俗法庭尋求解決。

舊約中,神從立約群體中設立領袖化解爭端:較小的爭端在地方解決,較重大的則由祭司利未人提供意見。神在教會中也設立領袖處理罪與爭端,此外也有基督教機構(如 Peacemaker Ministries 和平使者事工)提供基督教仲裁,使衝突能在基督群體內按聖經解決。世俗文化炫耀個人權利,基督的群體卻蒙召在基督的主權下活出謙卑與捨己。